鉴定人未到现场出具的鉴定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外,鉴定人出庭作证是质证鉴定意见、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前提,便于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同时为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供保障。
因此,鉴定人未到现场出具的鉴定意见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常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此外,如果鉴定人已经就双方当事人的异议出具了书面回复意见,并且质证程序已经完成,那么在某些情况下,鉴定意见可能被接受。
综上所述,鉴定人未到现场出具的鉴定意见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合法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因此,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人应尽量出庭作证,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