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工(即企业职工)在患癌症等重大疾病时,能享受的病假期限称为医疗期,具体时长依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范围在3个月到24个月之间:
工作年限与医疗期时长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特殊疾病医疗期延长
对于患癌症等特殊疾病的职工,如果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部分地区如江苏,对患癌症等特殊疾病的职工,不论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计算方式
医疗期的计算不是连续计算,而是按照一定周期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例如,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地方特殊规定
部分地区如上海,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劳动者,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与原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