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标准如下:
- 普通门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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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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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
- 住院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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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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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5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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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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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7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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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起付标准(门槛)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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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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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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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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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 大病保险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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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政策规定报销后,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2000元)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按8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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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病保险报销后,还有“再次报销”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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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 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 :
- 患有糖尿病、高血压Ⅲ期等29种特殊病慢性病的参保居民,经审批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三级为50%、二级为70%。
- 筹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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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其中医疗救助人员只缴医保未资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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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03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达到680元,个人缴费标准350元。
这些报销标准和待遇旨在保障青海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建议参保居民及时了解最新的医保政策,确保能够充分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