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开除抑郁症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如果员工因抑郁症无法继续工作,医疗期结束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是合法的,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然而,如果员工处于医疗期内,即使患有抑郁症,单位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因此,单位在开除抑郁症员工时,必须确保员工已经过了医疗期,并且员工确实无法胜任工作。如果员工仍在医疗期内,单位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已经过了医疗期,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可能的医疗补助金。在任何情况下,单位都应确保其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