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医院设置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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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医院设置标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床位
  • 床位总数应在20张至79张之间(含日间观察床)。

  • 三级眼科医院则要求床位总数在80张以上。

  1. 科室设置
  • 临床科室至少包括眼科和急救室。

  • 三级眼科医院应设置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科、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等。

  • 医技科室至少包括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等。

  • 职能科室至少包括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等部门。

  1. 人员
  • 至少有1名与开展专业相适应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 医护比至少达到1:1,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

  • 每床至少配备1名卫生技术人员和1名护士。

  • 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1. 房屋
  •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 设置日间观察床的,床间距不少于0.8米。

  • 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等每个房间需独立。

  1. 设备
  • 基本设备包括眼压计、视野仪、专科检查台、视力表、检眼镜、裂隙灯、验光仪、眼科B型超声诊断仪、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等。

  •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应与同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 配置通讯、计算机等设备,并装备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1. 管理
  • 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

  •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这些标准规范旨在确保眼科医院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并保障医疗安全。不同级别的眼科医院在具体设置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都应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和要求。

提示:本内容不能代替面诊,如有不适请尽快就医。本文所涉医学知识仅供参考,不能替代专业医疗建议。用药务必遵医嘱,切勿自行用药。本文所涉就医相关政策及医院信息均整理自公开资料,部分信息可能有过期或延迟的情况,请务必以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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