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及各地市相关规定,辽宁省取暖期安排如下:
一、常规供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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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大连市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共5个月15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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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 :每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共5个月161天。
二、特殊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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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供热 :遇极端低温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气象变化决定提前供热,并要求供热单位补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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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供热 :极端低温等特殊情形下,可延长供热时间,但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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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暖后建议保留少量热水,防止管道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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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需提前结束取暖,需向供热单位申请并承担相应费用。
以上信息综合自政府公开文件及权威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