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国务院规定
关于职工探亲假的规定,综合最新政策及各地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探亲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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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
仅限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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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需连续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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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条件
与配偶、父母均不住在一起,且无法在公休假日团聚。
二、探亲假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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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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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给予1次,假期为30天,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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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时,可累计两年享受一次45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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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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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职工:每年1次,20天;两年可累计1次,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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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职工:每4年1次,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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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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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日团聚
若职工与亲属能在公休日团聚,则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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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程假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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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安排路程假,费用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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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自费,超出部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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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后探亲的30天视为探亲假,可报销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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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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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工、见习生不享受探亲假,学习期满后从下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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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为军队干部的职工,可酌情享受探亲假,但需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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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调整说明
目前我国探亲假政策以1981年国务院规定为核心,后续各地及部门未出台过重大修订。若需确认具体执行细则,建议咨询当地人事部门或单位人力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