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粮间作的处罚依据主要来源于 《退耕还林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树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
-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
-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林粮间作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退耕还林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的相关条款,具体处罚措施包括刑事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力度和措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