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社保和医保可以转移,关键在于满足一定条件并按照相应流程操作,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进行跨省转移,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不存在转移问题。
- 转移条件
-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可申请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比如职工跨省换工作等情况。对于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转入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申请转移接续。
- 地区要求: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均同意接收,并且参保人员无欠费记录。例如有的地区会要求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已经暂停参保等情况才可以办理转出。
- 转移流程
- 养老保险
- 申请出具凭证:参保人到原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打印《社会保险参保凭证》。比如在原工作地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获取凭证。
- 提出转移申请: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凭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则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不符合则作出书面说明。
- 办理转移手续:原参保经办机构收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后,将相关转移资料及资金汇至新参保地指定地址及账户。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转移的资料及转移基金后,确认转移信息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 医疗保险
- 转出地办理: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 转入地办理: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 信息传递与资金划转: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并将划转资金,同时转发《信息表》到新参保地。新就业地收到《信息表》后,核对转移基金额,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补充完善个人信息,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个人。
- 养老保险
- 特殊情况和注意事项
- 年龄限制:一般情况下,男性小于50岁,女性小于40岁才能跨省转移社保。女性满40岁、男性满50岁之后,首次在非户籍地参保的,当地建立的社保账户为临时账户,退休时不能在当地办理退休手续,会影响社保待遇领取地等相关问题。
- 待遇衔接: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不过各地可能会有不同规定。
- 重复参保问题: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和转入地经办机构会协同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要确保参保人员没有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的情况。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里强调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 医保关系转移的各地差异:不同地区在医保关系转移的细节上可能存在差异,比如有的地区对于医保关系转移的具体材料要求、办理时间限制等可能会有所不同,所以办理前最好先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跨省社保医保转移需要满足条件并按流程操作,同时要关注特殊情况和注意事项,这样才能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顺利在新的地区享受社保和医保待遇。如果有相关需求,建议提前了解清楚并按照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