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同时享受
生育津贴与工资是否可以二选一的问题,需根据生育保险的参保状态和实际用工情况综合判断,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一、生育津贴与工资的性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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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属于国家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于替代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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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通常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产假天数折算(如基础产假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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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主体:生育保险基金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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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
属于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劳动报酬,需满足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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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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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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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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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选一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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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同时享受的情况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 不可同时享受 ,需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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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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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前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高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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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兼得的情况
若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正常提供劳动(如提前返岗、灵活就业等),则可同时获得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两者不可相互替代。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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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女职工 :若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产假工资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不存在与生育津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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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处理 :无论哪种情况,用人单位均需对生育津贴与产假前工资的差额部分负责补足。
四、争议解决途径
若用人单位拒绝补足差额或存在其他争议,女职工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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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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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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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
生育津贴与工资是否二选一,需根据是否参保、是否正常劳动等具体情况判断,但法律明确规定了“就高不就低”的补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