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生育津贴政策,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已领取工资后,生育津贴与工资存在重叠时,需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基本处理原则
-
两者不可同时享受 :生育津贴与工资属于不同性质的待遇,已领取工资的产假期间不得再享受生育津贴,反之亦然。
-
需退回多发的部分 :若单位同时发放了工资和生育津贴,女职工应主动退回其中一种,避免不当得利。
二、具体操作建议
-
协商解决 :首先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双方权益,主动退回多发的工资或生育津贴。
-
保留凭证 :留存工资条、生育津贴发放记录等证据,以备后续争议。
-
法律途径 :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发差额或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明确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可同时享受,已领取工资的产假期间不得再领取生育津贴。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生育津贴与工资存在重叠时,按“不同时享受”原则处理。
四、注意事项
-
若单位要求退回生育津贴,可能违反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可依法维权。
-
生育津贴本身不缴纳个税,超出应发工资部分需退回。
建议女职工优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