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政策,苏州市生育保险单位承担比例及缴费规定如下:
一、单位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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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标准
自2018年1月起,苏州市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个人不缴费。该比例适用于企业、自收自支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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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机制
政府可根据生育津贴、医疗费用等支出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二、缴费基数依据
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具体执行当年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
三、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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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如生育津贴、医疗费等)由基金支付,单位无需额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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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存在差异,需以具体单位类型为准。
以上信息综合自苏州市官方政策文件及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