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
根据蚌埠市的相关政策,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合并实施,具体特点如下:
一、合并后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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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整合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无需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但生育保障待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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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主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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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按原生育保险费率(0.8%)和职工医保费率(8%)之和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包含生育保险待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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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仅缴纳职工医保费,不再承担生育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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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待遇保障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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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流程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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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费用与普通医疗费用合并报销,通过社保卡直接结算,无需分别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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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生产费用实现实时结算,生育津贴按原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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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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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
$$\text{生育津贴} = \frac{\text{当月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 \times \text{假期天数}$$ -
仅适用于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离职后不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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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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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保 :生育医疗费用仍需单独报销,但可获政府补贴(如产前检查300元、生育补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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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合并实施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和第五十三条(生育保险)。
蚌埠市生育保险与医保已实现合并,但两者在保障范围、缴费主体和待遇发放上仍有明确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