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前的连续工龄
关于南宁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定义
指在2004年1月1日南宁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职工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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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要求
必须在参保前属于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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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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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以劳动局盖章的招工表等材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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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 :以编制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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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 :军队服役年限直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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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乡知青 :按政策规定计算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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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要求
需个人档案完整记载上述工龄。
三、与实际缴费年限的累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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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年限标准 :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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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条件 :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
四、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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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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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5年且不愿一次性补足,可申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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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选择不补足则无法申领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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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中断处理
- 职工被判刑、劳动教养等期间中断的缴费年限不计入累计年限,但可恢复缴费后继续计算。
五、示例计算
以张先生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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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出生的男性,1988年参保,2004年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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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2004年1月为视同缴费年限16年8个月,2004年-2018年为实际缴费年限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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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累计缴费年限29年8个月,满足退休条件。
六、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南宁市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