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出自以下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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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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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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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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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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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2010年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将生育津贴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扩大了待遇主体范围,允许未就业配偶享受除生育津贴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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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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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需提供病历资料和《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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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 :生育津贴直接享受,无需额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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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生育津贴的核心目的是替代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保障女职工基本生活。未就业配偶的生育津贴享受条件因地区而异,部分地区(如海南、北京)允许未就业配偶享受部分待遇,部分地区(如广州、苏州)则需满足特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