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社保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不包含生育保险 ,但两者已实现合并实施。具体说明如下:
一、政策背景与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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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时间与范围
自2020年1月起,宁夏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合并,覆盖全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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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管理机制
两险合并后,实行 自治区级统筹 ,保留各自制度功能并整合资源,统一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缴费费率按原两项保险费率之和执行。
二、保障待遇与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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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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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8%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费(无雇工人员按10%缴纳)。
三、法律地位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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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框架
生育保险是职工社保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的独立险种,与医疗保险在法律上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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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差异
医疗保险主要提供医疗费用报销,生育保险则侧重生育相关待遇(如产假津贴、医疗费用补偿)。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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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参加职工医保,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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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政策差异
我国其他地区也存在医保与生育险合并的情况(如上海、浙江等地),但宁夏的合并模式具有自治区级统筹特点。
宁夏职工基本医疗(即职工医保)与生育保险已合并为统一的医保体系,但两者在保障内容、缴费标准上仍保持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