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编教师没有生育险属于违法行为 ,具体情况如下:
一、生育保险的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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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包括在编教师)无需缴纳。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承担缴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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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强制要求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之一,属于国家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缴纳。
二、在编教师生育保险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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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统一缴纳
在编教师的生育保险通常由所在学校统一缴纳,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直接发放至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教师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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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享受标准
符合生育条件的教师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具体标准由单位根据当地政策执行。
三、权益保障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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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与维权
若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教师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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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教育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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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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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的行为违反了该条款。
四、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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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在编人员 :若教师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或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则需自行参保,单位无强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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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生育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报销流程可能因地区政策不同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确认。
在编教师未缴纳生育保险的行为不仅违法,且可能影响其生育相关权益的享受。建议教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