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生育津贴的相关政策,生育津贴的领取时长及条件如下:
一、生育津贴领取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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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天数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包含《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同时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条例》增加的60天产假,总天数为 15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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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难产(含剖宫产),增加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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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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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津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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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及相应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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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及相应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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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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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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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可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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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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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要求 :用人单位需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0个月(含)以上,且缴费期间包含生育或手术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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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计算 :以职工生育或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公式为: $$\text{生育津贴} = \frac{\text{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times \text{产假天数}$$
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则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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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时间 :需在分娩、流产、引产或手术出院后3个月内办理申领手续,津贴一次性拨付至单位后发放。
三、政策依据
以上政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条例》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相关文件制定,确保了生育津贴的公平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