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
山东省生育保险的新规定自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具体实施时间及相关内容如下:
一、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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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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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2007年4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二、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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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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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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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且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可按女职工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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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生育保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法律依据
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与医疗服务。
以上信息综合自山东省政府网站及官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