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规范,医疗纠纷中不能复印的病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 主观病历资料 (绝对禁止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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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程记录
记录患者病情变化、诊疗思路等医生诊疗活动的核心文件,属于医疗核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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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涉及对死亡原因、诊疗过程的讨论,属于医疗机构的内部研究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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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针对复杂病例的讨论内容,包含专业判断和医疗方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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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记录高级医师对下级医师诊疗活动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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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意见
其他医疗机构专家对患者病情的分析和建议。
二、 部分客观病历资料的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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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封存但不可复印 :会诊记录、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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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复印 :门诊病历、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单、化验报告单、影像检查结果等客观性较强的文件。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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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要求
医疗机构需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资料,封存后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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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权争议处理
若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拒绝提供可复印资料,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诉讼解决。
以上规定旨在平衡医患信息权益,确保医疗过程的透明性与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