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如下:
一、救助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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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
包括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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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
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重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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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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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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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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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80%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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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按不低于70%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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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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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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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困人员、孤儿等困难群体实行倾斜政策,可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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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其他医疗保障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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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制度保障
包括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综合保障,实现“一站式”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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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救助
首次纳入全省范围,对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按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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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押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免收住院押金。
四、资金来源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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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包括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社会捐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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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费用变化等因素,每年调整救助标准。
五、申请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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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需经医疗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且符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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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
实行“一站式”结算,因非主观原因未结算的,可零星报销。
以上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强化了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功能,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