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育保险的参保要求中,关于“累计12个月”的认定存在明确说明,具体如下:
一、连续性与累计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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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缴纳 :指中间无中断,需保持不间断缴费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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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纳 :指总缴费时长达到12个月,允许中间断缴,但需在断缴后补缴满12个月才能享受待遇。
二、具体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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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满12个月的要求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职工生育时需满足“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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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参保期间断缴超过1个月,则需补缴满12个月才能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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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期间不计入累计缴费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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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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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中断生育保险关系累计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补缴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仍可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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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中断超过2个月,则需重新累计缴费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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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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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要求 :生育时需处于参保状态,且累计缴费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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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内容 :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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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参保 :若职工未就业,其配偶已参保,则配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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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方式 :单位断缴可要求补缴,个人离职后补缴需通过社保机构办理。
深圳生育险的“累计12个月”不要求连续缴纳,但需满足总缴费时长要求,且补缴期间不计入累计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