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主要涉及申请资格、程序、收费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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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患者本人有权直接申请复印病历,代理人需提供患者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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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需提供死亡证明、近亲属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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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
需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及患者本人或代理人的同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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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机关
需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身份证明。
二、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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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如适用)及与患者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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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需由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审批,登记后由病案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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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复印
应由患者或代理人现场见证,医疗机构需在病历上加盖公章(如医院公章或病历专用章)。
三、收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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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本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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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1元/张;A3纸:2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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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资料:每份4元(含材料进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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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透明度
收费标准需公开,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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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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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提供病历或拒绝合理请求,可能被投诉或诉讼,法院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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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篡改、隐匿等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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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权利保护
- 患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病历。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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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保管 :住院病历需在患者出院2周后归档,门诊病历需由门诊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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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病案 :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出生证。
以上规定综合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及各地医疗机构实际操作流程,确保患者权益与医疗机构管理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