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生育津贴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确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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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明确
吉林省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明确,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基础产假。若遇难产情况(如剖宫产),额外增加15天;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充分保障产妇恢复及新生儿照料需求。 -
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放,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经济来源稳定。若单位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按实际工资发放;若低于,则按社平工资标准执行,避免待遇缩水。 -
覆盖范围与申领条件
参保女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定期限(通常为10个月)即可申领生育津贴,覆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符合条件也可享受同等待遇,体现政策普惠性。 -
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障
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部分地区还提供陪产假津贴,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负担。
吉林省通过细化产假天数、津贴标准及覆盖范围,切实维护女职工权益,鼓励生育并降低家庭育儿成本。建议参保职工提前了解当地经办流程,确保待遇及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