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我国社保政策的规定,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与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一、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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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时间早于医保实施时间
若职工在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加工作,则其在该期间的工作年限可认定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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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前参保 :1993年前的连续工龄全部计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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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后参保 :仅1993年前的工龄计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后的工龄需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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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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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若1996年7月1日前参保,则1996年前的工龄计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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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 :其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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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2年前的工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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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1992年前的工龄若早于1993年医保实施时间(1993年1月1日),则无法直接认定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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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1992年前的工龄可计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但医保不享受视同缴费待遇。
三、地区政策差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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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实施时间不同 :例如吉林地区职工医保于2001年实施,2001年前的工龄可认定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而其他地区可能提前或延后实施,需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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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缴费年限要求 :部分地区要求退休前累计医保缴费年限达到一定年限(如15年),未达标者需延长缴费或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计算示例
若某职工1986年参加工作,1993年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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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1986年-1993年,共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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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1986年-1992年,共7年(1993年后需缴费)。
总结
1992年前的工龄 不属于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但可能计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具体认定需结合参保时间、地区政策及缴费状态综合判断。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具体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