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精神病、瘫痪等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及相关法律实践,以下疾病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
一、明确包含在原规定中的疾病
-
癌症
-
精神病
-
瘫痪
-
截瘫、偏瘫
-
继发性肺炎 (部分地区和司法实践包含)
二、其他可能被认定为特殊疾病的情形
部分地区的法律解释或司法实践将以下疾病纳入医疗期延长范围:
-
严重肺炎 (如重症肺炎导致长期病休)
-
完全丧劳疾病 (如某些晚期肿瘤)
三、延长医疗期的核心条件
-
疾病未痊愈 :职工患上述疾病后,需在24个月内仍无法痊愈。
-
审批程序 :需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
-
医疗期计算 :延长前24个月的医疗期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例如实际工作10年、单位工作5年的职工,常规医疗期为3个月,但患特殊疾病可延长至24个月甚至更久。
四、注意事项
-
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对特殊疾病的认定范围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人社部门确认。
-
病情评估 :用人单位需在职工病情明确后,依照规定办理医疗期延长手续,避免直接按普通疾病确定医疗期。
以上内容综合了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实践,具体操作中需以职工所在地的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