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店不能销售的商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具体规定如下:
一、明确禁止销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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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
医保定点药店被明确禁止销售食品、化妆品、日用百货、生活用品等非医药相关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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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特殊药品
- 保健食品、特殊药品(如滋补类、增强性功能类、减肥类等)及国家明确规定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如避孕药、酒制剂、茶制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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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以外的其他商品
仅允许销售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资质的药品、医疗器械(需食药监械字号/药管械字号)、消杀药品、计生用品及具有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的保健品。
二、特殊商品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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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特定字号的保健品
购买含“国食健字”“卫食健字”等字号的保健品时,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结算,需使用现金或其他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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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奶粉
部分城市(如惠州)曾暂停医保卡结算含“国食健字”标识的婴幼儿奶粉,需以现金支付。
三、违规处罚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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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后果 :擅自销售上述商品可能导致医保基金被追回、药店被处罚,严重者可能被纳入信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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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参保人员应提前确认商品是否在医保支付范围内,避免因政策调整影响就医体验。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医保定点药店经营行为,确保医保资金用于医疗消费,建议广大参保人员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