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规则主要包括门诊、住院及大病补偿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门诊报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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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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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村中心卫生室: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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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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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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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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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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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300元以下不报销,300-2000元报销70%,2000元以上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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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500元以下不报销,500-10000元报销65%,10001-18000元报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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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1000元以下报销25%,1000-10000元报销65%,10000元以上报销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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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1000元以下报销20%,1000-10000元报销45%,10000元以上报销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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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病种
包括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血透/腹透等20种疾病,具体报销比例以当地政策为准。
二、住院报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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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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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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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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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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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与分段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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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100元起付线,报销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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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医院:200元起付线,报销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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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医院:500元起付线,报销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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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院:700元起付线,报销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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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非定点医院:1000元起付线,报销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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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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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超过5000元分段补偿:5001-10000元65%,10001-18000元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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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毒症门诊、肿瘤门诊等特殊病种补偿年限额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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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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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与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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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限用《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目录外药品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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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最高限额2000元,手术费超过1000元按1000元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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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
- 镇级医院90%,县级82%,市级65%,省级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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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补偿年限
-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超过部分按比例报销
以上规则综合了2022-2025年最新政策,具体以河北省医疗保障部门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