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10年后仍可申请带病回乡,但需满足服役期间患病、符合慢性病范围且生活困难等核心条件。以下是关键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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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仅限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且所患疾病需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或《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内。退伍时间长短不影响申请资格,但需提供军队医院原始病历或证明。 -
材料要求
需提交身份证、退伍证、军队医院证明(如服役期间病历或退伍登记表记载的慢性病)、近期病情诊断报告,以及证明生活困难的佐证材料(如未就业证明、经济核查表等)。 -
办理流程
向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申请,通过初审后需到指定医院体检,由市级部门审批。部分省份每年集中审批一次,需注意时间节点。 -
待遇标准
通过审批后,可享受每月定期补助(现行国家标准为750元/月,部分地区更高)及医疗优待,如“二次报销”等。
提示:建议尽早准备材料并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保流程顺利。若服役期间病历缺失,可尝试联系原部队医院补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