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缴,具体政策如下:
一、合并背景与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自2019年起,我国将生育保险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现“两险合并”,统一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享受等管理。
二、合并后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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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需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行“一站式”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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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基金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保部门统一征收,不再单独申报缴费。用人单位按原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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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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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待遇仍按原渠道享受,基金支出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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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需自行参保登记,但生育保险待遇可同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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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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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对合并后的具体操作可能略有差异,例如缴费基数、调整机制等,需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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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欠费处理 :部分地区对2019年前的生育保险欠费有特殊处理方式,需关注当地通知。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旨在简化管理、降低企业成本,并确保职工生育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