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根据多种情况有所不同。领取金额为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除以 30 天再乘以应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天数。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含)起,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国家规定产假外,还可享受 60 天生育假,生育假与产假待遇相同。具体如下:
- 从业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缴费不足情况:若从业妇女生育或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费不满 12 个月且连续缴费不满 9 个月,生育生活津贴以前述标准为基数,由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 ÷12 后所得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 12 个月或连续缴费满 9 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垫付费用。
- 工作单位变动:从业妇女生育或流产前 12 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生育或流产前 12 个月内所工作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 单位未申报工资:从业妇女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暂按用人单位上年度 12 月底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待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后,医保部门定期完成待遇清算。
- 领取失业金人员:2024 年 1 月 1 日(含)后生育或流产,且生育或流产期间领取失业金的人员,生育生活津贴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60% 计发 。
- 生育医疗费补贴:2024 年 6 月 1 日(含)之后生育或者流产的符合条件的参保生育妇女,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4500 元计发,其中危重孕产妇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8300 元计发;妊娠 4 个月以上(含 4 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800 元计发;妊娠不满 4 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 600 元计发 。
上海市生育津贴领取标准综合考虑了从业情况、单位缴费时长、工资申报等多方面因素,建议相关人员仔细了解自身情况,依规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