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时,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这是国家卫生部门明确规定的法定最低年限。住院病历保存期更长,需不少于30年,而患者自行保管的门诊病历则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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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管门诊病历,15年保存期适用于纸质或电子病历,且从最后一次就诊连续计算。若患者中途再次就诊,保存期需重新起算。 -
电子病历的特殊性
电子病历需符合档案管理要求,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病历具有与纸质病历同等法律效力。未完成电子签名的病历,医疗机构仍需承担原件保管责任,确保15年内可随时调取。 -
患者权利与机构义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保管期内的病历,医疗机构不得拒绝。若因保管不善导致病历损毁,机构将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
例外情况处理
医疗机构撤销或更名时,病历需移交指定机构继续保管;封存病历的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原件可继续使用。
建议患者主动确认病历保管方,定期备份重要就诊记录,避免因机构管理疏漏影响后续医疗或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