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保合并政策旨在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公平可持续。主要涉及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以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 。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方面:
- 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 2%,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额度调整到统筹地区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2% 左右,具体定额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基金运行实际确定。
- 规范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个人负担费用,还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但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非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支出。
-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 50%。付费机制多样,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不宜打包付费的按项目付费。
- 完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政策:统一全省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将部分诊断明确、发病率高、需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负担重的疾病纳入保障范围,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部分适合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慢特病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管理。
- 确定门诊保障待遇水平:综合考虑统筹地区基金承受能力、次均门诊费用、就诊次数等因素,确定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保障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并与住院保障待遇做好衔接。待遇支付向退休人员倾斜,对不同等级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差异化支付比例,提高基层及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方面:
实现了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 “六统一”。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对象财政按一定标准补助,个人按统一标准缴费,缴费时间有所调整,且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实行缴费即参保。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核算及拨付,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和待遇保障。
陕西省医保合并政策通过多方面举措,从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致力于优化医保体系,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