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为2年
医保谈判目录的有效期原则上为 2年 。协议期满后,将对协议期内医保基金实际支出与谈判前企业提交的预算影响进行分析对比,按差异程度降价,并续签协议。对于可以纳入常规目录管理的药品,如果谈判进入目录且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超过8年的药品,也有特定的处理规则。
大部分目录谈判有效期满的药品可以简易续约,除新增加的药物外,已经列入医保目录但超过目录有效期的药物也需要进行续约。协议期满后,将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限内如有其它生产企业的同通用名称药品(仿制药)上市,自动属于目录范围,医保部门有权根据仿制药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标准,也有权将该通用名药品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医保谈判目录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具体有效期可能会根据药品的具体情况和医保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