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品协议有效期通常为两年,但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从政策规定来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原则上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这是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后确定的,每 2 年考察一次药品基金使用情况,并根据药品实际销量调整支付标准,以便合理管控医保基金,保障其可持续性。
在实际执行中,部分药品协议期存在特殊情况。有的药品协议期并非正好两年,如 2024 年国家医保目录中,注射用艾普拉唑钠协议期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接近两年但不完全等同;还有些药品因政策衔接需要,协议期会顺延,如湖南省曾对部分协议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的药品,将协议有效期顺延至国家新版目录正式实施 。根据现行版《谈判药品续约规则》,连续两个协议期均未调整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的独家药品,可纳入常规药品目录管理;达到 8 年的谈判药也纳入常规目录管理,这意味着药品在不同阶段协议有效期会有变化。
医保药品协议有效期一般以两年为基准,同时又会因各种政策因素、药品特性及市场情况等,在执行过程中呈现出不同的时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