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 × 津贴支付天数 ÷30 天(元以下四舍五入)。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这是计算生育津贴的重要基数。若参保单位为当年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单位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到分娩期间更换单位的,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生育津贴。若生育或引流产前 1 年在本统筹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按变更前后两个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发 。
- 津贴支付天数:
- 生育情况: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8 天。难产(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等情况)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在部分地区还有特殊规定,如生育一胎时年满 23 周岁的 158 天,不足 23 周岁的 98 天;二胎及三胎 98 天 。
- 计划生育手术情况: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生育津贴;怀孕满 4 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 42 天生育津贴。
计算山东生育津贴,关键要明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以及准确对应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确定津贴支付天数,再代入公式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