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
重庆市医保视同年限的起始年份需根据参保类型和缴费年限分段计算,具体如下:
一、视同年限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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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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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1992年12月31日前连续工龄可视为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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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职工 :1995年6月30日前连续工龄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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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个体经济人员 :1996年7月1日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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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 统一时间节点 :2005年3月31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年限可视为医保缴费年限。
二、关键时间节点与政策说明
- 政策分水岭 :2000年12月前后的工龄认定标准不同,主要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 不计入视同年限的情况 :2000年12月后参加工作但未参保的工龄,以及非上述企业类型的工龄均不计入。- 退休条件 :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需达到男30年、女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方可退休并停止缴费。
三、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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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 :两者均不得重复计算。例如,1993年3月-2004年12月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若在此期间参保医保,则该时段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同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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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政策 :退休时若年限不足,可一次性补缴或逐年缴费至满,补缴后仅需缴纳大额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费。
以上政策适用于2014年8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此前退休人员需参考当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