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保卡使用规则如下:
一、基本功能与账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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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范围
医保卡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及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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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 :用于支付门诊费用、药店购药及起付标准以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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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账户 :支付住院费用、特定门诊(如恶性肿瘤治疗)及急诊观察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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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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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资金不可提取现金或转账,仅限医疗消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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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次数达到60次需打印交易记录,否则卡将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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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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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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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就医时需在医保办登记、审验证卡,住院时自费项目需患者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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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结算时,起付标准以下及自费项目由个人支付,统筹部分由医保与医院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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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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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需在医保目录内,药店需通过系统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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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仅能为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发服务,超量需次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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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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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1500元以下自费,超过部分按比例报销(在职职工50%-75%,退休职工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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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药报销80%,床位费、部分检查费及自费药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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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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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禁止套现,门诊自负段1500元需自费,超出部分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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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需通过委托报销服务,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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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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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
上海与浙江、江苏等12个城市开通了异地就医委托报销,需提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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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丢失与补卡
丢失需立即挂失并补卡,7天后可领取新卡,个人账户余额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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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医保关系
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下需交回医保卡,医保待遇终止。
四、违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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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现 :除特殊情况外,任何提现行为均属违法,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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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 :发现冒用需立即向医保部门举报。
以上规则综合了医保政策及操作流程,参保人员需规范使用以确保待遇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