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综合相关政策和搜索结果,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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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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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及股份制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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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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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至政策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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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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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30日前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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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1日后的私营企业职工在政策实施前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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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服役年限及退役医疗保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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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工后的最后一次临时工工作年限(经认定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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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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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除公职人员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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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或劳教期间的工龄。
二、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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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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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职工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需≥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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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职工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需≥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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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年限要求
- 实际缴费年限需≥10年,否则需补缴至满10年才能享受终身医保待遇。
三、缴费年限不足时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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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基数 :按退休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次性补足后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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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需累计缴费满25年且实际缴费满10年。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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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 :无退休待遇,需持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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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年限与退休待遇的关系 :两者均以累计满25年(含)为退休条件,但城乡居民医保不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以上规定综合了《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及福建省医疗保障政策,确保参保人员明确缴费年限与待遇享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