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现行政策,失业人员生育津贴的领取需满足一定条件,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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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要求
失业人员需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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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
需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二、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
$$
\text{生育津贴} = \frac{\text{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4} \times \text{应享受天数}
$$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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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以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即缴费总额除以职工人数后的月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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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数标准 :根据妊娠情况确定,与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基数保持一致。
1. 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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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天数 :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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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
\text{津贴} = \frac{\text{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4} \times 90
$$
2. 妊娠12周至不足16周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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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天数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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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
\text{津贴} = \frac{\text{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4} \times 30
$$
3. 妊娠16周至不足28周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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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天数 :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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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
\text{津贴} = \frac{\text{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4} \times 42
$$
4. 妊娠不足12周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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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天数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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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
\text{津贴} = \frac{\text{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4} \times 15
$$
5. 流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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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个月(含)至7个月流产/引产 :1.5个月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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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不足3个月流产 :1个月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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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
\text{津贴} = \frac{\text{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4} \times \text{对应月数}
$$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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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发放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职工无需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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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补贴的衔接
若职工同时符合条件,可叠加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和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以上标准均以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且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80%。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本人工资,则按职工本人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