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员工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单位没有法定义务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需由个人承担缴费责任。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单位缴费义务终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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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即停止缴费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国家规定年限时,单位无需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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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除外
若单位因自身原因(如未按时缴费导致年限不足)导致退休人员医保年限不足,需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单位补缴责任。
二、个人补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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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
可按退休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7%计算,以现金形式补足不足年限,自补足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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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继续缴纳
选择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需与社保部门签订协议并按时缴费,适用于经济困难群体。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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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政策差异 :部分地区可能对单位补缴有特殊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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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影响 :若未缴满年限,可能无法享受医保门诊等优惠政策,需通过补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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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 :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返聘人员,单位无需为其缴纳医保。
四、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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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协商 :优先尝试与单位沟通补缴事宜,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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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补缴 :若单位拒绝,可依据当地政策自行补缴或转入其他医保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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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证据 :收集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记录等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责任主体为个人,单位无强制缴费义务,但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