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退休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要求,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最低缴费年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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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退休人员需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双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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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 :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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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年限 :男性不低于10年,女性不低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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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根据《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实施办法》(2017年)及最新调整(2025年1月1日起执行),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实际缴费累计满10年的,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二、缴费年限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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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 :2002年7月31日前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全部计入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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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年限 :2002年7月31日后参保并实际缴费的时间。
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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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标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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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累计缴费年限未达标但实际缴费满10年,需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后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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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达标且实际缴费不足10年,需按比例补缴不足年限或选择继续缴费至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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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因特殊工种、工伤、病退等原因提前退休的,最低缴费年限按30年计算。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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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享受地连续计算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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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中断处理 :缴费中断期间不计入实际缴费年限,需连续缴费满12年才能计入。
以上政策适用于2025年1月1日前参保人员,未来政策调整以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