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关于因病致贫救助的相关政策,救助标准主要依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一、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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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指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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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病患者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或年龄不满3周岁且父母一方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确诊为罕见病病种目录内的患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的部分按50%比例救助。
二、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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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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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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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比例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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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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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范围 :包括住院、门诊慢性病及重特大疾病长期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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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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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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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比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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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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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基本救助封顶后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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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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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追溯 :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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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救助的衔接 :优先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剩余部分可结合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及临时救助等政策叠加使用。
四、申请条件
需提供身份证、医保凭证、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经认定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救助资金。
以上政策综合了家庭收入、医疗费用及财产状况,通过多层次救助体系保障因病致贫群体基本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