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纳生育津贴时,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全额支付,并通过协商、投诉或法律途径维权。若单位未参保或缴费不足导致无法申领生育津贴,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替代支付责任,且拖欠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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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若因未参保或断缴导致职工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单位需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且不得克扣或拖延。例如,广东明确要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须补足;低于的,单位按工资标准补差。 -
维权步骤
- 协商优先:与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沟通,要求书面支付承诺。
- 行政投诉: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交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记录)投诉,劳动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并加付赔偿金。
- 劳动仲裁:若投诉无果,1年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津贴及滞纳金。河南等地规定欠费3个月内补缴的可补支津贴,但逾期需单位全额承担。
- 诉讼执行:仲裁裁决后单位仍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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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异地生育或单位注销:职工可直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津贴拨付至个人账户,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
- 单位拒付或克扣:如广东案例中公司截留津贴,法院判决全额返还职工。
提示:保留工资流水、参保记录等证据,及时维权。生育津贴免征个税,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若遇阻力,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或咨询当地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