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保起付标准根据参保类型和就医机构级别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职工医保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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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 年度累计起付标准:400元。
-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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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3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500元。
- 三级医疗机构:每次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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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门诊:
- 起付线:500元。
- 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85%,二级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75%,三级医疗机构为65%。
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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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
- 起付线:不设起付线。
- 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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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300元。
-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500元。
- 三级医疗机构:每次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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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
- 起付标准:14500元,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为7250元。
异地就医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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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
- 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每次1200元。
- 支付比例:按本地三级住院标准降低2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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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外出就医:
- 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每次1500元。
- 支付比例:按本地三级住院标准降低30个百分点。
总结
黑龙江省医保起付标准根据参保类型(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和就医机构级别(一级、二级、三级)有所差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400元,住院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分别为300元、500元和800元。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住院起付标准与职工医保相同。异地就医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会有所调整,具体政策需根据实际情况咨询当地医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