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患者本人要求提供病历时,应当依法给予提供。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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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也规定了患者在需要获取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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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如果患者处于昏迷状态等无法亲自行使权利的特殊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行使这一权利,但同样需要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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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途径
- 如果患者认为医院的拒绝行为不合理或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先与医院进行协商,要求医院提供病历资料。若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卫生行政部门会对此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医院进行相应的处理。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患者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患者本人要求医院提供病历是合理合法的,医院应积极履行义务配合患者。患者也应了解自身的权利和维权途径,以便在必要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