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医保结算年度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一规定适用于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等其他类型)。
在每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例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就医时,医疗费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为1000元、退休人员为300元),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个人账户在结算年度末统一进行年度结转,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按结转当日执行的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一次,产生的利息划入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原大学生医保的参保和结算年度曾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但现已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这一调整确保了医保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也方便了参保人员的理解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