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及广东省关于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最新政策规定,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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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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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当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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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原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中,197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退休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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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范围
仅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集体企业,或经政府确认具有人事代理权的社会服务机构参保人员。
二、审核与计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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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要求
需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职工劳动手册》《职工档案》等材料,由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计入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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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缴费年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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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1日后参保但未实际缴费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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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间存在欠费记录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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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合并计算
-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作为养老金计发基数。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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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有本地统一标准(如男性满25/30年、女性满20/25年),与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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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官方文件为准,不同城市可能存在细微差异。
建议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