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如下:
- 普通门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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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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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报销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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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年度最高可报销500元
- 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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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病种:报销60%(不设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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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病种在起付线以上(1200元):报销70%,其中重性精神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两个病种不设起付线,报销90%
- 住院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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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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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报销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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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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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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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区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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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报销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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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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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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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年度累计最高可报销15万元
- 大病待遇 :
-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60%、70%、80%、90%比例给予报销,个人年度累计最高可报销15万元。列入楚雄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的,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不封顶
- 生育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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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包干标准: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1800元,三级医疗机构顺产最高可报销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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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包干标准:一级医疗机构2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700元,三级医疗机构剖宫产最高可报销3400元,个人不支付费用
-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待遇 :
- 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0%
这些报销比例和待遇可能会根据最新的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医保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