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工伤复发认定的办法,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具体流程和标准如下:
一、工伤复发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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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或相对稳定后,原工伤部位再次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相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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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关联性要求
复发疾病需与原工伤部位存在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且经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支持。
二、工伤复发认定的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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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均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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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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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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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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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诊断证明(由治疗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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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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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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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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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复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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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待遇
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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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
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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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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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伤复发前1-4级伤残职工不得终止合同,保留劳动关系但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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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级伤残职工保留用工关系但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时由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可提出终止合同并领取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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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合由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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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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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处理 :旧伤复发前1-4级伤残职工不得终止合同,5-6级可协商解除,7-10级合同到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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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标准审核支付,复杂伤情需提供额外证明材料。
以上流程及标准综合了《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地方性规定,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合规性。